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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我县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houyuanyuan
    2017-05-02 16:25:59   转载

    涿鹿县物价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规范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供热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和张家口市物价局、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市主城区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价【2016】133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供热收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

    一、热力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热力销售价格之外向终端用户单独收取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县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本通知自冀价管【2016】132号文下发之日2016年6月21日起执行。2016年6月21日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建建筑2016年度采暖期费用由购买方承担,2016年6月21日及以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建建筑2016年度采暖期费用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2016年采暖期后交工的新建建筑首年采暖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并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

    三、自2016年采暖期起,取消采暖期暂不用热收费,冬季不用热、不采暖的用户在每年供热期前9月1日—9月30日到营业厅办理停暖手续,停暖手续一年一办。新建建筑竣工后首年和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用户不能申请停热。(办理2016年采暖期报停手续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10月30日)。

    四、县物价局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对供热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供热收费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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