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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涿鹿县限价商品房实施细则

    信息发布者:houyuanyuan
    2017-05-02 16:27:04   转载

     

     

    涿保安居办【2015】12号

    涿鹿县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准入和后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涿鹿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的规范分配、准入和后期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张家口市关于发展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意见》(政办字[2011]80号)、《张家口市主城区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准入和后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张住建字【2011】2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在“中国涿鹿”网站和县电视台等媒体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此细则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供应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一个家庭限购一套限价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或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一个家庭(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包括:具有我县县城城市常住户口,无房或在住房保障条件范围内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基层教育工作者、基层医务工作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住建局保障办提出申请: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限价商品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2、申请人具有涿鹿镇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10元;

    4、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限价商品房应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城主城区、工业园区企业工作,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10元;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限价商品房应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10元;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方米以下;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乡镇基层教育工作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提供所在学区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10元;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乡镇医务工作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提供所属卫生院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10元;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属烈属或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危旧房屋(指房产房,但须退回住建局)可优先购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当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除申请人因遇不可抗拒因素转让过住房,但申请之时无自有住房);

    (二)已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在本县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离异不足一年者;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分配准入程序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受理、审核、分批公示”原则确定供应家庭。
        第八条申请所需资料: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向县住建局保障办提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相关部门(民政、人社、所在单位)确定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社保局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五)新就业职工须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及用工合同;

    (六)基层教育工作者须提供所在学区及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基层医务工作者须提供所在卫生院及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九)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十)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公示程序:

    (一)保障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
      (二)保障办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信息,通过县政府信息网和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保障办重新复核;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第十条 准入程序:经审核、公示通过,符合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持保障办出具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凭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售房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我县开发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可分批次或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登记时间实行轮候并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四)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将保障办出具的购房凭证退回。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房地产登记

    第十五条 价格管理:

    (一)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六条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或公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委托或选聘的物业公司直接管理。零星配建及改造、改建、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由委托或选聘的物业公司安排专职人员与小区的物业部门对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家庭各项费用的收取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使用人公约、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付上述相关费用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部门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5年内不得接受购买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限价商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限价商品住房档案和购买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购买情况,购买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纳入涿鹿县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发现,责令立即予以清退,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和收入情况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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