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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生态管护实施方案
涿鹿县地处京津周边地区,是护卫京津的重要生态屏障区,又是官厅水库的主要水源地,承载着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任。为切实抓好我县生态管护工作,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生态资源,巩固扩大生态建设成果,积极打造京津冀区域生态功能区。
二、目标任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禁牧责任,以社会化服务为主要手段,坚决杜绝散养牲畜、羊只毁林现象,为京津冀协调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禁牧范围
赵家蓬区外所有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京冀合作水源保护林、义务植树、水务造林工程、社会造林、国家储备林项目、廊道绿化等生态建设区域,疏林地,宜林地及其它需治理的荒山。各乡镇界限以行政区划界为准。
(二)禁牧主体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禁牧责任主体,各乡镇按2011年到2015年新造林面积和牲畜存栏数量划分为三类禁牧乡镇。
一类乡镇:矾山镇、卧佛寺乡、辉耀镇、大堡镇、武家沟镇
二类乡镇:张家堡镇、栾庄乡、黑山寺乡
三类乡镇:五堡镇、温泉屯镇、东小庄镇、涿鹿镇、保岱镇
各乡镇可以自主选择禁牧方式。可以采取招聘管护公司的方式,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有资质、有管护能力的专业护林公司进行管护。为便于资金捆绑使用,降低管护成本,鼓励有能力的护林公司同时管护多个相邻乡镇。也可以由各乡镇成立专业的管护队伍,进行管护禁牧。
(三)执法主体
县森林公安局为禁牧执法工作的主体,各乡镇派出所全力配合。管护公司或管护人员发现野外放牧现象的,要立即上报森林公安局或当地派出所,由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森林公安局要充分发挥扑火队的作用,成立常态化巡查小组,对禁牧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禁牧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单位,以文字形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馈,每发现一次,扣除乡镇禁牧工作经费1万元。
(四)禁牧期限
管护期为一年,从2016年10月开始,至2017年10月结束。
(五)资金拨付方式
1.资金预算。一类乡镇30万元,二类乡镇25万元,三类乡镇20万元,县森林公安局巡查办案经费15万元,费用共计340万元。资金分两次拨付,2017年3月底前拨付50%,10月底前拨付50%。
2.资金筹措渠道。所需资金拟从两个渠道进行解决。一是上级下达的生态工程管护经费,约300万元(林业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实际数额以国家投资为准,按投资的1%统一交到县财政局,集中使用);二是不足部分从县财政收取的植被恢复费中给予调剂补足。
3.验收及资金结付。各乡镇聘用管护公司的应与管护公司签定管护协议。为保证管护达到预期效果,管护公司需按照20%的比例缴纳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若验收不合格则将扣留保证金。
管护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县委、政府两办主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工程所在乡镇、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水务局,按照管护协议制定的条款全面验收,合格的给予拨付资金。
四、监督考核
县委组织部要将各乡镇生态保护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如乡镇出现监管不到位,导致生态工程受损严重的,将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涿鹿县封山禁牧实施细则
涿鹿县封山禁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涿鹿县地处京津周边地区,既是护卫京津的重要生态屏障区,又是北京市和张家口市联合举办2022年冬奥会的赛区之一,区域位置具有特殊的意义。为切实保护好我县的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封山禁牧,是指禁止在规定林地内进行放牧、破坏植被和禁牧设施的一种森林资源管护方式。
封山禁牧范围为全县范围内的所有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京冀合作水源保护林、义务植树、水务造林工程、社会造林、储备林项目、廊道绿化等生态建设区域未成林地,疏林地,宜林地及其它宜林荒山。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生产经营、森林草地旅游、开矿、开发风电、修路和放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封山禁牧遵循育林为本、以封为主、惩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马、驴、骡等食草动物。
(二)移动损坏标志牌、工程碑和围栏等封山禁牧设施。
(三)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活动。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禁牧责任主体,并负责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有资质、有管护能力的专业护林公司进行管护(或成立禁牧管护队伍),并对管护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县林业部门负责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制定实施方案、资金测算,负责牵头成立联合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县畜牧部门负责引导、扶持封山禁牧区群众引进、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养产量,推广农作物秸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做好圈养技术服务。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封山禁牧相关资金的筹措、结算、拨付工作。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乡镇责任落实情况,对禁牧工作差的乡镇给予通报和问责。
县森林公安部门为禁牧执法工作的主体,成立常态化巡查小组,对顶风放牧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对发现的禁牧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单位,以文字形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馈。
县电视台负责宣传封山禁牧的政策和措施,定期通报封山禁牧实施情况,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护林公司(或专业禁牧队伍)负责所承包区域的日常禁牧工作,要做到地块明确到人,管护不留死角,如管护不力,发现有牲畜毁林现象的,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封山禁牧区域管理措施:
(一)2016年11月底各乡镇完成招标工作,并与中标护林公司签订管护合同,由护林公司全面接管辖区内林地管护工作。
(二)管护期内如在封山禁牧区发现牲畜,由管护公司将牲畜赶到临时圈舍,雇人看管,牲畜所有人负责喂养,同时上报所属乡镇,7日内处理。对拒不处理的,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对牲畜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除去临时圈舍占用费、看管费和委托拍卖费外,余款退还牲畜所有人。
第七条 根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规定,在禁牧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并暴力抗拒者,管护公司可向公安部门报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县政府予以奖励:
(一)积极开展舍饲圈养,推广先进技术进行优良品种改良,县政府将对养殖户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工种草等方面优先帮助解决扶持资金或给予奖励。
(二)检举或制止放牧、破坏植被、禁牧设施行为的给予经济奖励。
(三)对积极支持配合禁牧工作,符合低保条件的养殖户,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